子不语·卷二十·冤魂索命

子不语 345

乾隆戊寅年,萧松浦与沈毅庵一起在番禺做幕僚,分别处理刑事案件。当时茭塘发生了刀伤事主的案件,抓获了七名罪犯,证据确凿,萧松浦依法对他们拟定斩刑,将他们押解到府司审核。臬使某某,怀疑七个罪犯都判死刑,过于严苛,驳回重审,要求减轻刑罚。萧松浦也不愿意办这种重案,借机推辞,案子就交给了沈毅庵办理。

沈毅庵的住所离萧松浦只有一墙之隔,晚上,萧松浦正在批阅案件资料,忽然听到沈毅庵房间中有细微的嘶嘶声。萧松浦起身查看,只见沈毅庵埋头在桌案上,不停书写。他的身旁站着三四个鬼,用手捧着自己的头,又看见无数矮小的鬼,围着沈毅庵跪着。

萧松浦急忙叫沈毅庵看自己身边,忽然闻到血腥味扑鼻,房间的灯光也熄灭了,萧松浦也晕倒在地。窗外的童仆急忙将他扶到床上。

第二天,沈毅庵和其他同僚询问缘故,萧松浦将自己看见的事情告知。沈毅庵说道:“我知道了。昨天晚上所办理的,是茭塘那件案子。原来定的刑罚没有问题,七个犯人都没有活下来的理由,但因为上级驳回重审,不得不从其中挑选两人减刑。其中谢阿挺、沈阿痴两人,本来在外接应,并没有进去,因为接应赃物而与人格斗,刀伤事主,再加上还有别的案子,所以你认为都可以处斩。我想轻判他们两人,用来应付上司。你看见跪在地上的无数矮鬼,是这两个犯人的祖宗。而在我周围的无头鬼,不是两个犯人已经伏法的同伙,就是被他们杀害的怨鬼前来索命。我不敢枉法让他两活命,让死鬼含冤于地下。所以仍然按照之前的判罚定罪。”这件案子就此定下。

 

原文:

乾隆戊寅,萧松浦与沈毅庵同客番禺幕中,分办刑名。时茭塘有刃伤事主盗案,获犯七名,赃证确凿。萧照律拟斩,解府司勘转。臬司某疑七犯皆问大辟,得毋过刻,驳审减轻。萧亦不愿办此重案,借此推辞。案归毅庵办矣。毅庵居处,与萧仅隔一板壁。夜间披阅案牍,闻毅庵斋中若嘶嘶有声甚微,起而瞰之,见毅庵俯首案上,笔不停书;其旁立有三四鬼,手捧其头。又见无数矮鬼环跪于地。萧急呼毅庵视之,忽血腥扑鼻,灯烛俱灭,身亦晕跌窗外,童仆急扶归卧。

次日,毅庵及同人叩其故,萧告以所见。毅庵曰:“吾知之矣。昨宵所办,茭塘盗案也。原拟情真罪当,七犯皆无可生之法。因奉驳审,不得不从中减轻二名。内谢阿挺、沈阿痴两犯,本在外接赃,并未入内。因护赃格斗,刃伤事主,且有别案,君故皆拟斩。予欲改轻其罪,以迎合臬司。君所见跪地无数矮鬼,殆二犯之祖宗也;其环侍之无头鬼,非二犯已伏法诛之伙盗,即被杀害之怨鬼来索命也。余不敢枉法以活人,使死鬼含冤于地下,请仍照原拟顶详可也。”其案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