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:五刑

体系制度 273

中国古代的“五刑”是一个内涵丰富、随时代演变的重要法律概念,其核心是以五种主要的刑罚来构建整个刑罚体系。

五刑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:隋唐以前的 “旧五刑”(上古肉刑体系) 和隋唐以后直至清末的 “新五刑”(封建制五刑体系)

第一阶段:旧五刑(夏商周至汉初的肉刑体系)

旧五刑以残害人的身体为主要特征,极其残酷。其经典记载源于《尚书·吕刑》,主要指:

  1. 墨(或称黥)

    • 执行方式:在犯人面部或额头上刺字,然后涂上墨炭,留下永久印记。

    • 特点:既是身体刑,也是耻辱刑,让犯人终生无法掩盖罪人的身份。汉初名将英布就因曾受黥刑而被称为“黥布”。

    • 执行方式:割掉犯人的鼻子。

    • 特点:毁损面部器官,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巨大的精神羞辱。

  2. 剕(或称刖、膑)

    • 执行方式:斩断犯人的脚或砍去膝盖骨(膑刑)。

    • 特点:导致犯人终身残疾,丧失劳动和作战能力。战国军事家孙膑之名即源于他曾受此刑。

  3. 宫(或称椓、腐)

    • 执行方式:破坏男女犯人的生殖器官。对男子为“去势”,对女子为“幽闭”。

    • 特点:最残酷的肉刑之一,被认为断绝了受刑人的生育能力,是对家族传承的毁灭性打击。

  4. 大辟

    • 执行方式:死刑的统称,包括斩、戮、炮烙、醢、脯等多种残酷的执行方法。

    • 特点:剥夺生命,是旧五刑中的极刑。

第二阶段:新五刑(隋唐至清的封建制五刑体系)

随着文明进步和人道观念的萌发,自汉文帝(缇萦救父事件)开始,肉刑逐渐被改革和废除。到隋朝《开皇律》时,正式确立了以身体刑、自由刑和生命刑相结合的新五刑体系,并被唐、宋、明、清各代法典所继承,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性刑罚制度。

新五刑的具体内容(以《唐律疏议》为典范):

  1. 笞刑

    • 释义: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的臀部、腿或背部。

    • 等级:分为五等:一十、二十、三十、四十、五十。

    • 性质:最轻的刑罚,用于惩戒轻微过失。

  2. 杖刑

    • 释义:用比笞杖更粗的“常行杖”击打犯人的背、臀、腿。

    • 等级:分为五等: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。

    • 性质:比笞刑更重,常导致皮开肉绽,伤残甚至死亡。

  3. 徒刑

    • 释义:剥夺犯人自由,强制服劳役。

    • 等级:分为五等: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

    • 性质:自由刑与劳役刑的结合。犯人需在当地或特定场所(如官府、矿山)从事苦役。

  4. 流刑

    • 释义: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或充军,并强制落户,不得回乡。

    • 等级:分为三等: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(统称“三流”)。唐代还有加重的“加役流”(流三千里,劳役三年)。

    • 性质:仅次于死刑的重刑,包含了驱逐、羞辱和劳役的多重惩罚。

  5. 死刑

    • 绞刑:用绳索勒毙,保留全尸,被视为相对较轻的死刑(因古人重视身体完整)。

    • 斩刑:身首分离,被视为更严厉的死刑。

    • 释义:剥夺生命。

    • 等级:分为两等: 与 

    • 演变:后世增加了凌迟(脔割处死)等极刑,但法典正刑仍以绞、斩为主。

新旧五刑的对比与意义

特征旧五刑(肉刑体系)新五刑(封建制五刑)
时代上古至汉初隋唐至清末(主流1300余年)
核心特征残害身体,造成永久性伤残阶梯式惩罚,结合身体、自由、生命刑
人道程度极其残酷相对文明、系统化
立法精神同态复仇、威吓主义礼法结合、宽严相济、区分轻重
社会影响制造大量残疾人,破坏劳动力保留劳动力,维护社会基本稳定

总结

  1. 演变脉络:五刑的演变,从残损肢体的旧五刑到体系化的新五刑,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、从简单报复走向系统规治的进步过程。

  2. 体系化与儒家化:新五刑(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)构成了一个轻重有序、上下衔接的完整刑罚阶梯,并与“十恶”等罪名体系相结合,体现了“德主刑辅”的儒家法律思想。

  3. 中华法系的基石:这套刑罚体系随着唐律的传播,深刻影响了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东亚国家的古代法律,成为中华法系的核心标志之一。

因此,“五刑”不仅是一种刑罚手段,更是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结构、法律思想和文明演进的重要钥匙。